一、訴訟證據的種類不包括什么
訴訟證據包括書證、物證、證人證言等。但不包括傳聞證據和非法獲取的證據。傳聞證據是證人庭外陳述,真實性難保障。非法證據如刑訊逼供所得,因違法不能被采納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六條
證據包括:
(一)當事人的陳述;
(二)書證;
(三)物證;
(四)視聽資料;
(五)電子數據;
(六)證人證言;
(七)鑒定意見;
(八)勘驗筆錄。
證據必須查證屬實,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。
二、訴訟證據的收集有哪些禁止行為
訴訟證據的收集有以下禁止行為:
一是以暴力、威脅、欺騙、引誘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,這嚴重違背證據的合法性原則,可能導致證據被排除。
二是偽造、隱匿證據,這是對司法公正的嚴重破壞,屬于違法行為,所獲取的“證據”不具有證明力。
三是威脅、利誘他人作偽證,這種行為干擾了司法程序的正常進行,影響案件的真實查明。
四是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,如不具備法定的取證手續等,可能導致證據無法被采納。
在訴訟過程中,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,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,以保障司法公正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。
三、訴訟證據的證明力如何確定?
訴訟證據的證明力通常由法官根據法律規定、司法經驗等綜合判斷。一般來說,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大于間接證據,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。同時,證據的真實性、關聯性和合法性也會影響其證明力。若證據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,與案件事實存在關聯且真實可靠,其證明力就較強。例如,在刑事案件中,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作為直接證據,其證明力相對較高;而通過傳聞得知的情況則屬于傳來證據,證明力較弱。但具體情況仍需結合案件實際進行分析和判斷。
訴訟證據的種類通常包括書證、物證、證人證言、當事人陳述、鑒定意見、勘驗筆錄、視聽資料、電子數據等。不包括諸如傳聞證據、非法取得的證據等。傳聞證據通常是指證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陳述,其真實性難以保證。非法取得的證據,例如通過刑訊逼供等違法手段獲取的證據,不符合法律程序和規定,不能作為定案依據。




